被告人林某甲、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7月13日-14日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林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方某某的指使和安排下,从揭阳来到南京,在本市玄武区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8张。
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10日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钱款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本人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根据林某乙等人安排操作转账。2021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甲被人以做兼职投资为由欺骗转账,其中人民币25500元系通过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卡进行转移。2021年7月26日,被害人王某乙被人以帮助网络贷款为由欺骗转账,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通过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卡进行转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从林某乙处离职,离职时,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办理的上述8张银行卡提供给林某乙等人继续用于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2021年8月27日-29日,被害人尹某某被人以帮助网络贷为由欺骗转账,其中人民币146350元转入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卡。
2021年7月14日-8月10日间,林某甲卡内共结算金额人民币47543760.89元。2021年8月11日至8月底,林某甲卡内共结算金额人民币13304460.05元。
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林某甲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根据林某乙的安排对林某甲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相关后勤工作。
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