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9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铁块、电动三轮车等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笃行回望 砥砺奋进】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召开2023年重点项目部署会
年轻朋友来相会,携手助力护公益
第29次检察开放日|以公开促公信,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江宁检察服务企业面对面——护航“企业敢干”检察法治服务进企业
江宁检察微信订阅号
江宁检察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