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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她向阳而生的力量
        2023-03-09 09: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结合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困难妇女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记者:保护妇女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问印发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徐向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续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发展,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2021年11月,最高检对辽宁、安徽、贵州等12个省份检察机关开展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最高检决定会同全国妇联于2022年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下称“专项活动”)。

          在专项活动中,我们按照“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在检察办案环节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妇女全面落实各项救助帮扶措施,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妇女都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让她们在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来源是什么?

          徐向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主动救助帮扶意识,在发现移送受理司法救助线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监管使用、协调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措施、联合回访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专项活动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机制,实际救助帮扶了一大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取得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通过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我们对专项活动中各地涌现的优秀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发了这批典型案例。

          突出救助主题,彰显救助合力

          记者:为什么要针对不同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专门印发典型案例?

          徐向春:最高检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先后联合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部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起到了指明方向、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我们编发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方式更加精细,实现了从综合案例向专题案例、从内部印发向社会公开、从单独编发到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转变,同时工作主题更加突出,救助合力更加彰显,社会效果也更好。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徐向春:一是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全国各级妇联组织移送救助线索的,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发现救助线索的;二是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三是从被救助人被侵害的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其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四是从专项活动明确予以重点救助的情形看,既有被救助人本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困难妇女,也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困难妇女;五是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妇联组织进行综合帮扶的。

          各尽其职,畅通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记者: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徐向春:主要有以下四项工作措施:一是积极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对困难妇女应救即救;二是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优先办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由上下级院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三是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工作平台,与妇联组织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出台司法救助意见或工作方案;四是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针对困难妇女面临的就业、子女抚养和上学等突出困难,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救助,持续进行跟踪帮扶。

          记者:妇联被称为妇女贴心的“娘家人”,专项活动能够取得良好效果,也要归功于各级妇联组织的密切协作。在专项活动中,妇联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李颖:一是全面梳理司法救助线索,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各级妇联组织认真梳理近年接到的群众信访、12338妇女维权服务公益热线来电、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结合基层走访,从中发现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线索,有针对性地宣传救助活动信息,提高专项活动知晓度。

          二是畅通机制,及时移送救助线索。与检察机关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各地妇联组织发现救助线索后,认为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的,填写移送函交同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结后把办理情况反馈给妇联组织,形成完善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闭环。

          三是发挥“联”字优势,积极参与多元救助帮扶。妇联组织持续跟进已移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协助检察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制定落实长期性的多元救助帮扶措施。

          记者:妇联组织提供了哪些具体帮扶措施?

          李颖:我们针对遭遇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为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对女童受侵害的案件,配合“一站式”取证询问,做好“合适成年人”的陪伴安抚;对符合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条件的,协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政策;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密切协同,结合妇女维权需求综合施策。

          记者: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部署继续深化开展专项活动。请问有哪些新安排、新内容?

          徐向春:一是突出困难妇女救助重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包括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类困难妇女,以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和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协同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二是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热线、网络等渠道,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要在办理案件和开展专项工作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途径,协助申请司法救助;要围绕重点案件,探索以数字赋能筛选救助线索。妇联组织要梳理2022年以来接到的群众信访、热线来电和开展基层走访关爱服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助学帮困等慈善项目情况,从中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三是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化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救助协作工作平台,及时共享专项活动和救助案件信息,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畅通工作渠道,确保救助效果,推动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把好事办好办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姐妹的身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编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作者:谷芳卿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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